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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10 16:33:00点击次数:18724

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子女、军人子女的报名时间为7月9日、7月10日。

  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8日。

  四、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6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带领下,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五)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五、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入学办法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入学的,其父亲(母亲)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 

  作为过渡,2017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

  (二)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厦生活要求在我市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三)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

  六、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6月1日至6月25 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继续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

  符合各区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可通过i厦门“积分入学”平台向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提出申请。随迁子女积分计算办法和派位办法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

  八、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区教育局在保持招生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并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工作,及时协调居委会(村委会)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对于教育资源配置较为不均衡的片区,要加强“小片区管理”,促进片区学校共同发展。

  (二)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要求,做好军人子女统筹入学工作。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7月11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录取。要统筹安排好 “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三)认真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教育局要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区情,制定本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于4 月1 日前公布。要在确保公办小学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剩余学位,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本区小学的入学组织工作,确保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对自主招生的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禁止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要加强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教育局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局于 7月 11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同时,要加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要及时疏导。

  (七)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区教育局应积极简化招生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要加强招生服务,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信息数据审核等服务工作。

  (八)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纪律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公办小学未经市教育局核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本工作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

  1.填写《香港和澳门学生就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家长直接向学校申请;

  2.适龄儿童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在厦购置房产的还应提供房产证明;

  4.父亲(母亲)身份证明(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其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提供父亲(母亲)在厦务工、居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备注:《香港和澳门学生就读申请表》可在市教育局—网上办事—表格及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二、台胞适龄儿童

  1.填写《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一式两份,交市台办确认并盖章;

  2.适龄儿童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母亲)《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可在市教育局—网上办事—表格及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三、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填写《华侨和外籍学生就读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适龄儿童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市外侨办开具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5.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母亲)《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华侨和外籍学生就读申请表》可在市教育局—网上办事—表格及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附件2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内  容

4月14日—4月28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网络报名

6月25日前

审核积分入学报名材料

6月26日—6月30日

核算并公示随迁子女积分

7月14日

核算并公布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

7月14日—7月15日

随迁子女网上填报入学志愿

7月24日前

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公布派位结果

7月26日前

派到民办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

7月28日—7月29日

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

  备注:1.若错过网上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厦积分入学资格;

          2.派到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报到,视为放弃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