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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学〔2017〕38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脱贫攻坚的作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打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最后一公里”,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2018年起,高校应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
资助对象:省内高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
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经费来源:高校按比例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闽教学〔2017〕24号)有关要求,申请还款救助。
三、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除享受高校就业补助金外,仍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可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57号)等规定申领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作为“教育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大学生重点帮扶工作,及时发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二)各高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信息库,实施“一生一策”和动态管理,重点帮扶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和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
(三)省教育厅将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资助工作纳入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各高校要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申领和发放办法,并于11月1日前报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联系人:林予佳,电话:0591-87091629,电子邮箱:fjzxdk@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