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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7-28 09:46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属中小学校(中职):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规范校服选用与采购行为,厦门市教育局联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厦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厦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国家及福建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监管、日常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规〔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服,是指学校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塑造学生文明风貌、彰显校园文化内涵为宗旨,供学生日常在校学习生活、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统一穿着的特定服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采购。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校服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服管理机制,对校服选用、采购、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并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维护校服市场秩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开展校服质量抽查、信息共享、问题处置、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履行校服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应就采购流程、定价机制、收费要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合同范本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集体决策、信息公开、采购方案及合同备案等制度,规范组织实施校服采购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服选用需求

  第六条 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学校应秉持“适用、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选用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及价格区间等,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不得对购买套(件)数进行规定或捆绑销售,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校服。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应继续沿用;确需改变款式的,须征得采购年级2/3以上学生家长同意。

  第九条 学校应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明确要求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鼓励学校适当提高质量要求,严禁采购低于国家标准的校服产品。

  第十条 学校应充分开展校服选用需求调研,合理制定校服价格区间,增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坚决杜绝校服奢侈化倾向,切实保障学生家长权益。

第四章  校服选购程序

  第十一条 校服选用采购工作严格遵循自愿购买、程序规范、信息公开、质量达标、价格合理五大原则。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及家长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不得采取“定点”“定商标”等违反市场原则的方式干涉交易,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入围条件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校服选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取得家长委员会授权),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开展校服采购的学校,需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校服采购意向征集工作。

  第十三条 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应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原则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采购年级2/3以上家长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 校服选购模式有以下两种:一是民主比选,组织评定组投票确定供货企业。二是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供货企业。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开展校服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确定校服采购方案后,应通过学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渠道公示,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供货企业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不得在校服企业资格和评分标准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本地企业”“本地设厂”“本地纳税”等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倾向性条款。

  (一)民主比选确定供货企业。选用组织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选用组织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采购校服相应年级人数的30%(相应年级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投票人数应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开招标确定供货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委托事项;选用组织和招标代理机构充分沟通校服质量参数、评分细则、商务要求等核心内容;代理机构依据沟通结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选用组织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选用组织选派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参与评标工作;招标结果报选用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与供货企业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廉洁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采购方案及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采购方案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采购合同需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学校应及时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会议纪要、检测报告、验收台账、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第五章  验收及履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内控制度履行校服验收程序,鼓励结合实际选派家长、学生代表参与;严格实行“明标识”制度,认真核实校服是否具备齐全的成衣质量合格标识,以及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同时,由学校随机抽取不少于4套(件)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复查复验,留样封存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相关检测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学校应在校服采购合同中与供货企业明确约定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后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服费用纳入代收代办费管理,缴入学校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学校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校服供货企业拨付货款。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及时公示校服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鼓励学校建立校服使用评价与反馈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强化调查结果应用,将调查结果纳入企业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合同续签及后续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区域内校服供货企业建立健全校服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群体,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校服。鼓励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加强校服管理政策宣讲培训。适时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开展校服管理政策培训;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和学生普及校服采购管理政策;借助新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宣传和解读校服管理政策。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小学校,要加强信息监测,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校服工作透明度、政策知晓度和家长学生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现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交涉处理,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履约不力的企业及时约谈,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对查实存在价高质差、商业贿赂、经营异常、失信或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等问题的企业,由教育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明确采购单位3年内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重点防控领域,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细化防控举措。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收受礼品礼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教发〔2023〕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若上级部门后续出台的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其新规定执行。